依据《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>的通知》(财综〔2023〕10号)有关规定,现就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。
一、非油气矿产(不含稀土、放射性矿产)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,综合考虑成矿条件、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、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,在附件1的基础上,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(参考值)进行调整,调整幅度不超过10%。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。标准制定后,原则上不再调整。各地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促进探矿权出让市场活跃,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,不与资源储量挂钩。稀土、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1执行。
起始价=起始价标准×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×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×矿业权面积。
二、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附件2执行。
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
2023年 8月 25日
附件 :
注:1.普查、详查、勘探阶段划分参照《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》(GB/T 17766-2020)标准执行。
2.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
[行业动态]-新闻联播:2022年我国新发现矿产地132处
[行业动态]-电力装备行业营收“立目标”:力争今明两年年均增···
[行业动态]-我国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 截至去年底建成国家级···
[行业动态]-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,有哪些调整?权威部门解读
[行业动态]-创新驱动 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——2023(第二···
[行业动态]-智能矿山建设是矿业发展的必由之路
[行业动态]-2023矿产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
[行业动态]-国家矿监局召开座谈会 大力推进矿山全生命周期地···
[行业动态]-1-8月山西省规上原煤产量89801.6万吨 ···
[行业动态]-我国地热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期